上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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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1012006109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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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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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样的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李学峰,上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样的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这种情形下,招投标活动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投标模式,参与投标的单位虽然都是由招标单位邀请的,但这些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都是相互串通并与招标单位串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某个施工单位中标,而不是竞争工程承包权。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在外观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虽然是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的合同,但双方对实际履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是默契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那么,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一方以备案的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主张权利,另一方以未备案的合同主张权利,法院该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呢目前,有关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纠纷还很少见。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情形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具有下列特殊情形: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要点第15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应的”指工程价款是以工程造价评估等有关部门的核算为准。 2023-09-12

    没签工程施工合同,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该怎样结算工程款?

    李学峰,上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没签工程施工合同,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生活中,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认识、存在合作关系等各种原因,往往双方没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就开工了。这种情况,是极易发生纠纷,并引发官司的,然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肯定无法胜诉。那么没签工程施工合同,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建筑工程官司可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纠纷,有无法协商处理时,打官司就是双方最好的选择了,但是到法院打官司,是需要讲证据的,只要证据充分,才能胜诉。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1、书证。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2、来往信件。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3、各种会议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9、工地的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总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想要赢得官司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资料。要是案件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不清楚怎样收集证据资料的,可以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利益。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该怎样结算工程款?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签订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目,就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禁止性规定,但这类合同,常常都会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当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该怎样结算工程款,就成了不少人头痛的事情。事实上,法律对此类情况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双方依法处理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当建筑工程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时,施工方与发包人是可以协商处理工程款事宜的,这样能较快较好地处理双方的纠纷。当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款结算:1、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当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黑合同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建筑工程验收依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减轻施工方的责任。当黑白合同无效,施工方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协商不成的,最好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积极收集证据资料及时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倘若有需要的,可点击“找个律师”向律师免费咨询后,再作决定也不迟。 2023-08-28
  • 建筑防水工程资质标准是什么?发包人不验收工程怎么办

    李学峰,上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建筑防水工程资质标准是什么?建筑防水工程资质标准是什么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单项工程造价150万元以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防水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单项工程造价80万元以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防水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发包人不验收工程怎么办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2023-08-13

    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要如何审查

    李学峰,上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是怎样的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这类合同的特殊性。对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人的资质。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同所有的合同一样,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或可申请撤销。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要如何审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要如何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 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需注重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签订有两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其他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如设计变更合同、施工变动合同、附加协议等。 又如国务院1988年9月26日《楼堂馆所建设治理暂行条例》规定: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审批;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1990年1月5日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城建字4号文“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计划的要求。签订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合同无效。”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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